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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中的時候,曾經有幾個很要好的男性朋友,其中有兩個人長得好、個性好、功課好、體育好,是女孩們會當成王子的類型,是老師們會喜歡的好學生,在考高中前,他們分別被各自的父母送出國。

那個年代,許多父母為了讓孩子獲得更好的教育機會,把小孩送出國並不是少見的事,但他們並不是因為這樣的理由被送出國,而是因為他們相愛的事情被父母發現,在家中經過很多爭吵和家人互相狠狠撕裂傷害後,幾乎像是流放一樣的被送出國。

這麼多年後,其中一個和家人終於取得了某種彼此接納的可能,另外一個,則和原生家庭永遠的切割,各自當作彼此不存在的生活。

當然,身邊也不全是悲劇,也有拉子朋友和另一半穩定甜蜜的讓人羨慕,彼此的家人也都互相了解認識,除了缺少法律給予的相對應保障外,他們和一般幸福的已婚夫妻沒有兩樣。

 

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言論自由,但有言論自由並不代表我們有權力踐踏別人應有的基本人權。

憑什麼要因為某些人❝不知道怎麼教小孩❞、❝不知道怎麼寫族譜❞、❝我覺得同性戀不自然❞… blablablablabla,這些自私的個人理由,而去剝奪別人獲得合法保障的基本權利?

 

我是基督徒,我相信神的愛沒有條件;我是異性戀、單身、未婚,未來要不要結婚生小孩?嗯,目前還沒有遇到讓我有這樣想法的人,所以不知道。

我支持婚姻平權,也支持同志有領養小孩的權利,但希望可以分階段進行,因為社會需要學習的時間。

理解伴侶制度跟家屬制度,但有點懷疑這兩個制度是否可以被良好的執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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